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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惠残税收优惠类政策汇总

08-24     浏览量:126

烟台惠残税收优惠类政策

(市税务局联系电话:0535-12366)

1.增值税。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: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,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,免征增值税。享受条件:残疾人,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,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(1至8级)》的自然人,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。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(以下称纳税人),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,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。

2.企业所得税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,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%加计扣除。

3.个人所得税。残疾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;残疾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,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。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,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,不重复享受。纳税人同时有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,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,不重复享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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