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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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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台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保障

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(即自然年度,下同)内,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,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纳入医保报销,报销比例如下:

一级、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90%的比例报销;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: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(含)的部分按85%的比例报销、10000元以上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 90%的比例报销。退休人员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。

温馨提示:

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为: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,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,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;第二次住院按50%执行;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。

恶性肿瘤患者,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、化疗、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,只扣一次起付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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